1 范 围
本标准规定了海绵把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 、运输、贮存 。
本标准适用于火法及湿法冶炼所制得的海绵把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 B 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
G B /T 18035 贵金属及其合金牌号表示方法
3 要求
3.1 产品分类
按把的含量分为3个牌号:SM -Pd99. 99 , SM -Pd99. 95 , SM -Pd99. 9 0
3.2 化学成分
3.2.1 海绵把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3.2.2 把的含量为100%减去表中杂质元素实测总和的余量。
3.3 外观
海绵把为灰色海绵状金属,无 目视可见的夹杂物及氧化色。
4 试验 方法
4.1 海绵把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附录 A 、附录 B 的规定进行。
4.2 海绵把中外来夹杂物采用 目视检查。
5 检验规则
5.1 检查和验收
5.1.1 海绵把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(或订货合同)的规定,并填
写质量证明书。
5. 1.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(或订货合同)的规定不符
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
共同进行。
5.2 组批
海绵把应成批提交验收 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。
5.3 检验项 目
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 、外观质量的检验。
5.4 取样和制样
5.4. 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、制样,应从该批产品中任取三份 占总量 1%左右的试料 ,最少不低于 1 g,
分别混匀后 ,以四分法缩至试样所需数量。
5.4.2 产品外观质量逐件检验。
5.5 检验结果判定
5.5.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判该批不合格 ,或重定牌号。
5.5.2 外观质量与本标准不符时,判该件不合格。
6 标志、包装 、运输、贮存
6. 1 标 志
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注明:
a) 供方名称;
b) 产品名称 、牌号、批号 ;
c) 产品净重、毛重;
d) 出厂 日期。
6.2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6.2.1 包装
产品装人带有塑料密封盖的塑料瓶中,严密封 口,放入箱中进行 中包装或外包装。包装单位 (g/
瓶):1,5、10,25,50,100,250 , 500 ,1 000。
6.2.2 运输
产品可以采用铁路、公路、水路、航空等方式运输。
6.2.3 贮存
产品贮存条件应符合 :
a) 无腐蚀性物质;
b) 不污染产品。
6.3 质f 证明书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a) 供方名称、地址 、电话、传真;
b) 产品名称、牌号;
c) 批号 ;
d) 净重和件数;
e)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 门印记 ;
f) 本标准编号 ;
g) 出厂 日期。
7 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
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(或合同)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:
a) 产品名称 ;
b) 牌号;
c) 重量;
d) 本标准编号;
e) 其他。